3532 台勝科
注意與處置公告截至 2026/11/05 · 天數從上次處置公布之後起算,只算第一到第八款
差一天:連續 3 次(第一款)
截至 2026/11/05,下一個交易日若再被列注意且達第一款,就會達到處置標準。
每一天被列注意的原因
共 4 天只有第一款到第八款的注意會計入處置,第九款以後(週轉率、借券、當沖比等)只是公布,不算天數;每次處置公布之後重新起算。
| 日期 | 款別 | 交易所公告原文 | 收盤 |
|---|---|---|---|
| 2026/11/05 | 一 | 最近六個營業日累積收盤價跌幅達35.80%。且六個營業日起迄兩個營業日收盤價價差達113.00元﹝第一款﹞。 | 281.50 |
| 2026/11/04 | 一 | 最近六個營業日累積收盤價跌幅達25.52%。且六個營業日起迄兩個營業日收盤價價差達97.00 元﹝第一款﹞。 | 312.50 |
| 2026/08/26 | 十三 | 08月25日之最近六個營業日之當日沖銷成交量占最近六個營業日總成交量比率60.73%,且08月25日當日沖銷成交量占該日總成交量比率79.79%﹝第十三款﹞。 | 382.00 |
| 2026/08/18 | 一 | 最近六個營業日累積收盤價漲幅達27.60%。且六個營業日起迄兩個營業日收盤價價差達85.00 元﹝第一款﹞。 | 369.00 |
處置紀錄
近半年 5 次| 公布日 | 處置期間 | 條件 | 累計 | 內容 |
|---|---|---|---|---|
| 2026/07/30 | 07/31–08/13 | 連續三次 30 日內處置過 | 5 | 展開公告1處置原因:該有價證券之交易,連續三個營業日達本公司「公布注意交易資訊」標準,且該股票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內曾發布處置交易資訊。 2處置期間:自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一百十五年八月十三日﹝十個營業日,如遇:a有價證券最後交易日在處置期間,僅處置至最後交易日,b有價證券停止買賣、全日暫停交易則順延執行,c開休市日變動則調整處置迄日〕。 3處置措施: a以人工管制之撮合終端機執行撮合作業(約每二十分鐘撮合一次)。 b所有投資人每日委託買賣該有價證券時,應就其當日已委託之買賣,向該投資人收取全部之買進價金或賣出證券。 c信用交易部分,應收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有關信用交易了結部分,則依相關規定辦理。 註:配合115年8月10日處置新規定實施,該有價證券處置期間調整為115/07/31~115/08/07。 |
| 2026/06/18 | 06/22–07/03 | 連續三次 30 日內處置過 | 5 | 展開公告1處置原因:該有價證券之交易,連續三個營業日達本公司「公布注意交易資訊」標準,且該股票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內曾發布處置交易資訊。 2處置期間:自民國一百十五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一百十五年七月三日﹝十個營業日,如遇:a有價證券最後交易日在處置期間,僅處置至最後交易日,b有價證券停止買賣、全日暫停交易則順延執行,c開休市日變動則調整處置迄日〕。 3處置措施: a以人工管制之撮合終端機執行撮合作業(約每二十分鐘撮合一次)。 b所有投資人每日委託買賣該有價證券時,應就其當日已委託之買賣,向該投資人收取全部之買進價金或賣出證券。 c信用交易部分,應收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有關信用交易了結部分,則依相關規定辦理。 |
| 2026/05/28 | 05/29–06/11 | 連續三次 30 日內處置過 | 5 | 展開公告1處置原因:該有價證券之交易,連續三個營業日達本公司「公布注意交易資訊」標準,且該股票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內曾發布處置交易資訊。 2處置期間:自民國一百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一百十五年六月十一日﹝十個營業日,如遇:a有價證券最後交易日在處置期間,僅處置至最後交易日,b有價證券停止買賣、全日暫停交易則順延執行,c開休市日變動則調整處置迄日〕。 3處置措施: a以人工管制之撮合終端機執行撮合作業(約每二十分鐘撮合一次)。 b所有投資人每日委託買賣該有價證券時,應就其當日已委託之買賣,向該投資人收取全部之買進價金或賣出證券。 c信用交易部分,應收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有關信用交易了結部分,則依相關規定辦理。 |
| 2026/05/08 | 05/11–05/22 | 連續三次 30 日內處置過 | 5 | 展開公告1處置原因:該有價證券之交易,連續三個營業日達本公司「公布注意交易資訊」標準,且該股票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內曾發布處置交易資訊。 2處置期間:自民國一百十五年五月十一日起至一百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十個營業日,如遇:a有價證券最後交易日在處置期間,僅處置至最後交易日,b有價證券停止買賣、全日暫停交易則順延執行,c開休市日變動則調整處置迄日〕。 3處置措施: a以人工管制之撮合終端機執行撮合作業(約每二十分鐘撮合一次)。 b所有投資人每日委託買賣該有價證券時,應就其當日已委託之買賣,向該投資人收取全部之買進價金或賣出證券。 c信用交易部分,應收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有關信用交易了結部分,則依相關規定辦理。 |
| 2026/04/15 | 04/16–04/29 | 連續三次 | 5 | 展開公告1處置原因:該有價證券之交易,連續三個營業日達本公司「公布注意交易資訊」標準。 2處置期間:自民國一百十五年四月十六日起至一百十五年四月二十九日﹝十個營業日,如遇:a有價證券最後交易日在處置期間,僅處置至最後交易日,b有價證券停止買賣、全日暫停交易則順延執行,c開休市日變動則調整處置迄日〕。 3處置措施: a以人工管制之撮合終端機執行撮合作業(約每五分鐘撮合一次)。 b投資人每日委託買賣該有價證券數量單筆達十交易單位或多筆累積達三十交易單位以上時,應就其當日已委託之買賣,向該投資人收取全部之買進價金或賣出證券。 c信用交易部分,應收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有關信用交易了結部分,則依相關規定辦理。 |